冯璇律师亲办案例
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,就只能要回本金吗?
来源:冯璇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12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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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简介:

被告张某某与辛某某系夫妻关系。2013年10月17日,被告夫妻向原告赵某某借款200000元,并出具借条一张,约定于2013年12月16日一次性还清借款,逾期利率按日3‰计算。后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180000元,双方约定预扣20000元算作借期内利息。

2014年2月14日,被告张某某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,计划在2014年2月28日前还款。同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,载明定于2014年4月25日前全部付清(包括利息),4月10日前尽权全力解决一部分。被告张某某和保证人王某某分别在欠款人及担保人处签字。

2014年被告张某某又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,约定借款于2014年7月30日前全部付清(此款分多次付给)。此份还款协议未经保证人王某某书面同意。截至2015年11月,被告陆续给付原告共计20000元。

原告多次催要后无果将被告夫妻和保证人王某某诉讼至法院,要求被告夫妻和保证人共同承担本金180000元和借期内利息64000元、逾期利息96000元,合计340000元。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裁决结果

一、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内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,并承担此款在2014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,按年利率24%计算利息。

二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
案件评析

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情况的处理。

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,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友、同事及朋友关系。借款用途多用于子女婚嫁、教育支出、购买自用房屋、大病医疗等突发性大额支出,借贷款项目的仍为传统的互帮互助。《合同法》第211条规定,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。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,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,才应当支付利息。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,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,促进邻里和睦安宁,形成互帮互助、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。

《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》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,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,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,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,出借人主张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,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、交易习惯、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。

本案中,在赵某某借款给辛某某夫妻的时候,借据中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,仅仅是对逾期利息进行了约定。后来在数次追款的过程中,借款双方又约定了存在利息,但对利息的收取方式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。逾期利息日3‰的约定,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,原告在起诉时关于利息的主张予以了调整。

审理案件的法官对于本案采取了折中的方式,借期内对利息约定不明,视为没有约定利息。但对被告已经还款的4万元利息部分,视为借期内支付的利息,被告自愿给付,属于当事人自主合意的行为。法院同时也考虑到按原告的主张借期内利息24%支付的情况下,逾期利息同时结算就是48%,超过《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》借期内利息和续期利息同时存在不得高于24%的规定,所以仅仅支持了逾期利息24%的主张。

逾期利息因双方在借据中进行了明确约定,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但因双方数次修改借据的还款日期,法院认为原、被告自行修改了还款的日期,逾期利息自2014731日起算,按年利率24%计算逾期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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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冯璇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辽宁昊众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2102*********3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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